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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贞观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贞观电器有限公司,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催字第11号申请人:宁波贞观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慈溪市慈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唐建军,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文三路90号71幢4层b406室。法定代表人:虞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贞观电器有限公司因遗失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29日、票据号码3070005130094948、票据出票人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收款(持票)人宁波贞观电器有限公司、出票金额650000元、付款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杭州太阳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50元,由申请人宁波贞观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陈雅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李若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