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执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灵香申请执行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民委员会、胡耀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灵香,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民委员会,胡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344号申请执行人李灵香。被执行人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军民。被执行人胡耀华。李灵香申请执行三原县新兴镇柏社村民委员会、胡耀华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7981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1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18081元,已执行18021元,并已给付申请人,剩余6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天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