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素桂与吴水量、洪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素桂,吴水量,洪华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谢素桂。被告吴水量。被告洪华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素桂诉被告吴水量、洪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素桂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水量、洪华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素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31元,减半收取11865.5元,由原告谢素桂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亚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