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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谢素桂与吴水量、洪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素桂,吴水量,洪华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640号原告谢素桂。被告吴水量。被告洪华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素桂诉被告吴水量、洪华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素桂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水量、洪华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素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31元,减半收取11865.5元,由原告谢素桂承担。代理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亚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