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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梅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0537号原告肖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系原告女儿),199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梅某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应远华,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梅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