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甄玉开、李秀花与甄小兰、李开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玉开,李秀花,甄小兰,李开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初字第425号原告甄玉开,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李秀花,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甄小兰,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李开子,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甄玉开、李秀花诉被告甄小兰、李开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甄玉开、李秀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玉开、李秀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玉开、李秀花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庆龙审判员 王天龙陪审员 尹亚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董英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