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闽民申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巫金香与泉州东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巫金香,泉州东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闽民申字第5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巫金香,女,汉族,1963年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春县石鼓镇桃星村*组。委托代理人:邢同亮,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泉州东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泉州晚报印务中心大楼*层。法定代表人:叶燕民,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巫金香因与被申请人泉州东南报刊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发行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巫金香申请再审称:本案认定社会保险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纠纷的范围是错误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案纠纷显然属于该条规定的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本案纠纷却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生效时间是2010年9月14日,巫金香的起诉时间为2012年7月,7因此,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较低,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劳动法相关规定审理。综上,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一、撤销二审判决;二、判令东南发行公司为其办理1998年10月至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并赔偿失业金、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52660元;三、如果东南发行公司不能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则一次性赔偿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金、交通费、工资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05266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之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故本案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审理。本案系巫金香起诉请求东南发行公司为其“补办”养老、失业、医保等社会保险手续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费用引发的社会保险纠纷,而根据巫金香一审时的自认,其社会保险自2008年8月在深圳以个人全额的方式(每个月交纳的社保个人部分和单位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另外还要承担一定管理费)缴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社会保险纠纷仅限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情形,且在此前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有关社会保险纠纷受案范围之规定与该条规定不一致的,应以该条规定为准。本案巫金香要求东南发行公司为其补办自1998年10月至2008年8月的社会保险,显然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亦即巫金香该项诉求应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二审驳回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巫金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翁德森审判员 徐 荣审判员 蔡毅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江爱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