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江苏大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吉��王民乡中心小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林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吉县王民乡中心小学,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武,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江苏大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吉县王民乡中心小学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西吉县王民乡中心小学拒不履行西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吉县王民乡中心小学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兴隆分理处的存款77433.8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