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鲍国峰与周宽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国峰,周宽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474号原告:鲍国峰。被告:周宽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国峰诉被告周宽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国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宽俊银行帐户上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鲍国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周宽俊银行帐户上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