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勾秀花与王玻、秦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秀花,王玻,秦四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勾秀花,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玻(曾用名,王波),女,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被告秦四清,男,汉族,1965年9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勾秀花诉被告王玻、秦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勾秀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勾秀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620元,由原告勾秀花负担。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赵培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