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45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