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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郑某甲与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新民初字第45号原告:郑某甲。法定代理人:胡某。被告:郑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艳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骆苏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