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志龙与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龙,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张志龙,男,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15262252-X。法定代表人:丁思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毓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耿延磊,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龙与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龙于2015年4月2日对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龙对被告滁州市皖东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张志龙负担。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汪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