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某、卢某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卢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卢某,农民。2014年8月17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武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6日被取保候审。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扈文亮、代理检察员张明星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被告人卢某及近亲属卢建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使用昵称为“为人民服务”号码为2508872679的QQ号,创建了“专要是武邑的少妇”QQ群并担任群主。该群至案发时成员已达六十人,在群内随意上传淫秽视频、图片,文件内有13部淫秽视频和1个淫秽图片。6月19日、20日,被告人卢某使用号码为85481870的QQ号上传至该群文件内8个淫秽视频。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证言、检查笔录、图片、审查鉴定书、办案说明及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卢某年龄有其户籍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创建QQ群传播淫秽视频、图片,被告人卢某上传多部淫秽视频,二被告人分别系淫秽群组的创建者和主要传播者,其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卢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其应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卢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岳建民审判员 张金磊审判员 张晓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