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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零韦明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罗某某,零韦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中法刑一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女。系被害人罗A某的母亲。诉讼代理人覃A某,女。诉讼代理人阮某某,系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女。系被害人罗A某的女儿。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某,女。系被害人罗A某的妻子。被告人零韦明,绰号“老二”,男。2010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8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柯泉,湛江市法律援助处律师。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公二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零韦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罗某某、阮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映霞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阮某某、罗某某及诉讼代理人覃A某,被告人零韦明及其辩护人柯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零韦明与工友韦某某、罗A某(被害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村港城仓库宿舍二楼一房间内打麻将赌钱。20时许,零韦明因赌资问题与韦某某、罗A某争吵,并和韦某某打架。工头零A某劝停打架的两人后,零韦明等人不再打麻将并相继离开。零韦明下到一楼空地时,罗A某在二楼阳台对零韦明叫骂“不是看在老乡的面子上,我就打死你。”零韦明听后很生气,便叫罗A某下来打架。当罗A某从二楼冲到一楼空地弯腰拾砖头时,零韦明从空地晾晒衣服架上拔出一根长约1.6米的铁管,趁罗A某不备,用铁管猛击罗A某的头部,铁管断成两截,罗A某被打倒在地。随后,零韦明又持余下的一截铁管殴打罗A某的头面部、背部,所持铁管又断成两截。当其仍想用余下的铁管继续殴打罗A某时,被工友卢某某推开。零韦明扔掉铁管欲拾木棍殴打罗A某,被卢某某、零某某等人阻拦并用绳捆绑制服。零韦明被民警当场抓获。罗A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A某符合在大脑动静脉畸形的病理基础上,被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右侧头面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颅内高压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零韦明无视国法,仅因生活小事而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罗某某、阮某某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零韦明的刑事责任,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判处其死刑。2、请求本院判令被告人零韦明赔偿丧葬费29672.5元,办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661801元,被扶养人罗某某的抚养费20824元,被扶养人覃某某的赡养费3253.75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以上合计768551.25元。被告人零韦明在庭审时辩解称其没有打到被害人罗A某的脸部。被告人零韦明的辩护人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1、被害人罗A某对于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被告人零韦明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造成被害人罗A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属于“一果多因”,应按造成死亡结果的各自原因所起的作用,依法对被告人零韦明给予相应的处罚。3、被告人零韦明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零韦明与被害人罗A某及工友韦某某、李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村港城仓库宿舍二楼一房间内打麻将赌钱。20时许,零韦明因赌资问题与韦某某、罗A某发生争吵,并和韦某某打架。经工头零A某劝说,零韦明等人相继离开。当零韦明下到宿舍楼一楼空地时,罗A某在二楼阳台对零韦明叫骂“我看你是我的老乡,要不然我就打死你。”零韦明听后很生气,便叫罗A某下来打架。当罗A某从二楼冲到一楼空地弯腰拾砖头时,零韦明从空地晾晒衣服架上拔出一根长约1.6米的铁管,趁罗A某不备,用铁管猛击罗A某的头部,铁管断成两截,罗A某被打倒在地。随后,零韦明又持余下的一截铁管殴打罗A某的头面部、背部,所持铁管又断成两截。零韦明仍想用余下的铁管继续殴打罗A某时,被工友卢某某推开。零韦明扔掉铁管欲拾木棍殴打罗A某,被卢某某、零某某等人阻拦并用绳捆绑制服。后零韦明被民警当场抓获。罗A某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A某符合在大脑动静脉畸形的病理基础上,被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右侧头面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颅内高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寺山乡东陈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害人罗A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阮某某、罗某某、被告人零韦明的基本身份情况,零韦明作案时已年满十八周岁。2、犯罪嫌疑人归案过程说明、到案经过、破获案件过程说明:公安机关侦破本案及抓获被告人零韦明的经过。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零韦明因犯故意伤害于2010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4、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8月15日晚上9时许,零A某打电话给我说新村港城仓库员工宿舍有工人打架,叫我报警和叫救护车。我赶到仓库员工宿舍,见到“老罗”倒在地上不动,而且他的口和鼻子都出血,在他的头部附近的地上还有一滩血,旁边还有一截铁管,当时有几个仓库的工人围在周围,零韦明被绑住坐在空地上。我打120及110报警。5、证人韦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8月15日16时许,我与“老罗”(罗A某)、“老二”(零韦明)、李某某在宿舍的二楼一间房打麻将。当天20时许,他们说不打了,此时,零韦明叫我还80元给他,我说身上的钱输光了,等以后有钱再给。接着我和零韦明吵了起来,随后还打了起来,后来被其他的老乡拉开了。这时工头零A某回来将我和零韦明劝开,我没有和零韦明吵架了。零A某离开后,零韦明走到一楼的空地时,罗A某在二楼大声对零韦明说:“不是看到老乡的面上,不然就打死你了。”零韦明听后很生气,大声对罗A某说:“有本事你就下来,下来我就打死你。”罗A某一边说打就打,一边走下楼。这时零韦明跑到我们平时晾衣服的地方的墙边捡了条很长的铁棍,再跑到楼梯口旁边,当罗A某一出楼梯口,零韦明趁罗A某不注意一棍打到罗A某的后脑勺,罗A某面朝地被打倒在地上,后零韦明连续用铁棍击打倒在地上的罗A某的后脑勺。我赶紧下楼想拉开零韦明,零韦明见我下楼又举铁棍想追打我,我见到这种情况心中害怕又跑回二楼,零韦明见状没有继续追打我,而返回罗A某的身边继续用铁棍不停击打罗A某的后脑勺,大概打三四下那根长铁棍就断了,零韦明用手中的断棍继续打罗A某七八下,这时零A某、零某某、卢某某上去把零韦明拉开,后来又用绳子把零韦明绑起来。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韦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零韦明、被害人罗A某。韦某某对零韦明殴打罗A某的霞山区新村港城仓库空地、铁管进行辨认、确认。6、证人零A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8月15日20时30分许,林某某对我说我做装卸工的手下在宿舍吵架,叫我回去劝他们,我听后回到我们的员工宿舍区,发现零韦明和韦某某在二楼的宿舍内因打麻将赌资问题而争吵,经我劝说,零韦明和韦某某不再争吵,我离开了。约10分钟后,我接到零某某的电话说零韦明将罗A某打死了。我又赶回宿舍,当我回到宿舍楼的楼下的空地时见到罗A某趴在地上,而零韦明被零某某及三四名工人拦住,我和零某某等人控制住零韦明。罗A某右脸向上,他右脸已经肿起来,口与鼻子都出血,他趴着的地方在他口部位置的地上有一滩血。后零韦明想逃走,我和其他工人将零韦明带到宿舍楼下的空地,用绳子将零韦明绑起来。不久,公安人员到达现场,我就将零韦明交给公安人员。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零A某辨认出被告人零韦明、被害人罗A某。7、证人卢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8月15日21日时许,我在湛江市霞山区新村港城仓库员工宿舍一楼楼梯左边第二间宿舍睡觉,突然听到外面很吵,我起来到门口,看到一名男子趴在上,“老二”(零韦明)手拿一根长约40厘米的铁棍对着趴在地上的男子的头部猛打,“老二”边打边说:“我要打死你。”当时我冲过去拦住“老二”,把他推开,想抢他的铁棍,叫他不要打了,“老二”就把短棍扔在地上,又跑到前面一点的地方拿起一根废弃铁床的栏杆,要再打趴在地上的男子,我冲上去,把他手上的铁床栏杆抢过来,然后“老二”又跑到院子左边的围墙边拿起一大块砖头,要砸向趴在地上的男子,没有砸中。后来工头就回来,工头和我及另外几个人一起抓住“老二”。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卢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零韦明、被害人罗A某。卢某某对零韦明殴打罗A某的霞山区新村港城仓库空地、铁管进行辨认、确认。8、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8月15日20时许,我与犯罪嫌疑人(零韦明)及死者(罗A某)等人在港城仓库员工宿舍二楼右手边尽头的一间房打麻将时,罗A某与零韦明发生争吵,后来我们不打麻将了。9、证人零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4年8月15日晚上9时许,“老五”与“老二”(零韦明)因打麻将而发生争吵,经我劝架,他们不吵了。我离开。过了10多分钟,我听到外面有争吵声,就出门下楼,看到罗A某面朝下倒在地上,零韦明拿着约2米长的铁棍准备再次击打倒在地上的罗A某,我冲上去抢零韦明手上的铁棍,旁边的一名工友也帮忙抱住零韦明,我打电话给零A某,零A某来到后边报警边叫我拿绳子绑住零韦明,我回到宿舍找到绳子交给零A某,零A某拿绳子绑住零韦明。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零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零韦明、被害人罗A某。零某某对零韦明殴打罗A某的霞山区新村港城仓库空地、铁管进行辨认、确认。10、被告人零韦明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8月16日傍晚,我在新村港城仓库工人宿舍二楼工头零A某的房间与“老五”、“老罗”等人打麻将,期间,因“老罗”欠我10元钱没有还给我,我与“老罗”发生争吵。接着,因“老五”欠我80元,我又和“老五”争吵起来,在争吵过程中,“老五”用右拳打我的左脸,我被打后冲过去和“老五”抱在一起相互扭打。在场的一群老乡过来把我们拉开,这时工头零A某过来并劝架,我们就不吵了。于是我下楼,“老罗”在二楼大声对我说:“我看你是我的老乡,要不然我就打死你。”我听后在一楼对“老罗”说:“你有本事就下来。”于是“老罗”从二楼冲下来一楼空地处并弯下身准备拿砖头,我在空地处晾衣服的架子上拔出一根约1.6米长的铁管,双手拿铁管朝“老罗”的背后打去,第一棍打在“老罗”的后脑上,“老罗”被我用铁管打到后向地上跌倒,当时我所拿的两条铁管打断了一截掉在地上,接着我又用剩下的铁管对“老罗”头部同样的方向打下去,打完这两下,“老罗”就跌倒趴在地上,打完这两下后铁管就断成三截,接着我又用剩下的铁管打了“老罗”背部几下后,把铁管扔在地上。然后又从墙边拿起一条约2米长的木棍想继续殴打“老罗”,但在旁边的老乡们过来抱住我,并把我拉到旁边坐着,不让我继续打“老罗”。经对混杂照片进行辨认,被告人零韦明辨认出被害人罗A某,零韦明对现场、作案工具三截铁管进行辨认、确认。11、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鉴(尸)字(2014)4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尸体检验见左眉弓、左上唇有挫裂创,左额部、左面部、左上唇有挫擦伤,口腔内左上唇、下唇粘膜见出血灶;右面部、右颈上部至右耳后、右额顶部、右颞顶部见范围较大的皮肤软组织挫伤,右面部皮下肌肉出血,右额颞顶部头皮下出血,右颞肌出血,说明罗A某生前存在头面部外伤史,以右头面部为甚。左眉弓、左上唇皮肤的开放性创口,其创缘不整,创角钝,创腔见组织间桥,创周见挫擦痕,说明上述损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头面部的其他擦伤、挫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右背部的中空性皮下出血符合棍棒类钝器作用形成。罗A某体表的损伤位于头面部、右背部,数量较多,分布凌乱,结合案情,说明其损伤符合他人所为。根据尸体解剖及病理组织学检验见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重度脑水肿,说明罗A某符合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颅内高压死亡。罗A某颅脑损伤的特征表现为脑表面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但以双侧额颞叶出血明显,呈对称性分布,顶叶出血不明显,脑底部基底动脉环周围未见凝血块,大脑浅层皮质未见明显脑实质挫伤,结合死者右侧头面部的外伤,分析认为其蛛网膜下腔出血来源起因于双侧额颞叶受到外伤作用(冲击伤、对冲伤)所致,但这种外伤尚不足以导致大脑浅层皮质的挫伤,在死者本身存在大脑动静脉畸形的病基础上,最终导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发生。鉴定意见:罗A某符合在大脑动静脉畸形的病理基础上,被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右侧头面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颅内高压死亡。12、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司)鉴(化)字(2014)1207号毒物检验鉴定报告:送检罗A某胃内容未检见常见有机磷、有机氯、毒鼠强成份,送检罗A某的尿液未检见吗啡、甲基苯丙胺类、氯胺酮及苯二氮卓类成份。13、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粤湛公鉴遗字(2014)511号DNA个体识别鉴定书:(1)送检的罗A某指甲上检出男性基因分型,与罗A某的血样基因分型一致。(2)送检的零韦明左脸、右手擦拭棉签检出男性基因分型,与零韦明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3)送检的现场可疑血迹检出人血,其基因分型与罗A某的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4)送检的现场提取的①、②、③号铁棍和现场木棍擦拭棉签未检出人血。(5)送检罗A某右手擦拭棉签、现场提取的①、②、③号铁棍和现场木棍擦拭棉签经检验未获得有效基因分型。14、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新村港城仓库员工宿舍楼下。侦查人员在现场地面上提取血迹一份、铁管2根、长木棍1根、长铁管1根,在长木棍及长铁管上提取DNA擦拭物3份,在罗A某身上提取尸血1份、在罗A某左右手上提取DNA擦拭物2份,在零韦明左右手及面部上提取DNA擦拭物3份。15、辨认材料:证人罗B某(被害人罗A某的弟弟)对罗A某的尸体进行辨认、确认。针对被告人零韦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1、对于被告人零韦明所提其没有打到被害人罗A某的脸部的辩解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零韦明否认其打到被害人罗A某的脸部,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明罗A某体表的损伤位于头面部、右背部,数量较多,分布凌乱,结合案情,说明其损伤符合他人所为;罗A某头面部的擦伤、挫伤符合钝器作用形成。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现场可以排除其他人殴打罗A某,故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足以认定零韦明持钝器殴打到罗A某的面部。被告人零韦明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对于被告人零韦明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罗A某对于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被告人零韦明量刑时,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零韦明与被害人罗A某因打麻将的赌资问题发生争吵,经零A某劝阻,双方已停止争吵且零韦明已离开。之后,罗A某对零韦明叫骂:“我看你是我的老乡,要不然我就打死你。”及拾砖头准备伤害零韦明,其行为明显是对零韦明挑衅,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零韦明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3、对于辩护人所提造成被害人罗A某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属于“一果多因”,应按造成死亡结果的各自原因所起的作用,依法对被告人零韦明给予相应的处罚;被告人零韦明的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经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罗A某符合在大脑动静脉畸形的病理基础上,被他人用钝器作用于右侧头面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颅内高压死亡,罗A某的死亡属于“一果多因”,依法可对被告人零韦明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零韦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零韦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零韦明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零韦明于2010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故意伤害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零韦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罗A某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的过错,且罗A某的死亡属于“一果多因”,可对被告人零韦明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零韦明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罗某某、阮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赔偿丧葬费和亲属处理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诉求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能支持。原告人提出被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赔偿请求,因不能举证证明,本院鉴于该费用确有实际发生,故酌情依法予以计算赔偿金额。综上,经依法核计,丧葬费为29672.5元,被害人亲属因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为1000元、住宿费为1100元、误工费为899.63元(21891元÷365天×3人×5天),以上共计32672.13元。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中有理的部分予以采纳,与本案事实不符、据理不足部分,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零韦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及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零韦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29年8月14日止。)二、被告人零韦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罗某某、阮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672.1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某、罗某某、阮某某对被告人零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伟兴审 判 员  何 伟代理审判员  陈孟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清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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