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商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商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商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商某某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2)高民初字第7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郭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