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原告叶国军等诉被告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国军,郑英,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510号原告:叶国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郑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577964-4)。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明,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国军、郑英诉被告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叶国军、郑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叶国军、郑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国军、郑英撤回对被告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叶国军、郑英负担。审判员 刘 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象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