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终裁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薛海川与赵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终裁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海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长军。上诉人薛海川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162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向唐山市丰南区钱营镇东桥北坨村委会主任调查核实被告赵长军未在本村居住,现在的具体住址不明确且原告不能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赵长军明确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遂裁定驳回原告薛海川的起诉。裁定后薛海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有明确的地址,只不过未在现住址居住,一审法院应公告送达,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审法院以被告具体住址不明确且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告明确住址为由驳回起诉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沈荣进代理审判员彭晓玲代理审判员于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赵晓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