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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