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耿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陆启同,沭阳县耿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延军,沭阳县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