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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启峰与刘秋月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秋月,李启峰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秋月,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衡水市饶阳县五公镇南善村五区**号。身份证号码:1330011975********。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峰。委托代理人:张伟,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秋月与被上诉人李启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付圣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建一主审本案、审判员王江丰参加评议,书记员徐佳佳出庭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秋月及委托代理人刘勇进、被上诉人李启峰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付圣云审判员  王江丰审判员  杨建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徐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