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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姚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姚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14号原告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仁太,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男。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姚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自愿于2015年4月2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姚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