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92号原告高某某,男。被告杨某,女。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某诉称:其与被告自由恋爱2年多后结婚,结婚初期夫妻关系较好。自2012年开始,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夫妻关系不睦。同年9月1日,被告又因生活琐事与其发生纠纷,遂返回娘家,后外出打工,与其及家人失去联系。经其及家人多方寻找,均无结果。现双方分居已满2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女孩高梓某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结婚证1份,证明高某某与杨某于2010年1月4日在镇原县三岔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被告杨某未答辩。本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有:证人杨永某证言1份,证明2012年9月份,高某某与杨某发生纠纷,杨某从西安返回娘家,在其家里住了几天后外出打工,与其失去联系,其现不知道杨某的下落。经审理查明:高某某与杨某于2007年11月在西安市打工期间相识,2010年1月4日在镇原县三岔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7月19日生育女孩高梓某,现随高某某生活。2012年9月,高某某与杨某在西安市经营服装店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杨某遂返回娘家,后外出打工,与高某某及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高某某的陈述、结婚证、证人杨永丰证言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高某某与杨某虽系自愿结婚,且结婚初期夫妻关系较好,后因二人在西安市经营服装店期间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现杨某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高某某提出离婚,应予准许,高某某要求抚养女孩高梓某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高某某与杨某离婚;二、女孩高梓某随高某某生活。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永峰人民陪审员 樊金龙人民陪审员 范岁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燕 博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