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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一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白巍、白巨勤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巍,白巨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白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冰,女,汉族。被申请人白巨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巍申请宣告白巨勤死亡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白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白巨勤死亡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宣告死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白巍撤回宣告白巨勤死亡的申请。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