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白巍、白巨勤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巍,白巨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白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冰,女,汉族。被申请人白巨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巍申请宣告白巨勤死亡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白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白巨勤死亡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宣告死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白巍撤回宣告白巨勤死亡的申请。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