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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十堰中刑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周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十堰中刑终字第00039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3年7月4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8日被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由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2014年12月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娟,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储著斌,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学平、代理审判员张友山(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漏罪没有判决,一审判决违反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 凯审 判 员  刘学平代理审判员  张友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媛媛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