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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执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侯立鹏与刘海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245号被拘留人:刘海卫,男,汉族,1988年8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执行侯立鹏申请执行刘海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海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刘海卫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蚌埠市中级人民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