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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二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艳芳与长春市四联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芳,长春市四联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499号原告王艳芳,女,195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四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1951号81栋。法定代表人孔祥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芳与被告长春市四联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艳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9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玉莲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人民陪审员  刘桂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XX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