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1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南中金宝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徐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金宝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徐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043-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金宝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徐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徐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丰于2013年11月22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徐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丰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8号院81号楼3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5××4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中执字第1043-1号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河南中金宝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丰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中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被执行人徐丰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8号院81号楼3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5××41);二、查封期限:自2015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