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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4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琴,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400-2号申请执行人:李琴,女,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十堰泽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中段(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局***楼)。代表人:詹海峰,该公司负责人。李琴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琴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自动履行了281873.81元,余款13007.40元未履行。2015年3月25日本院作出(2014)鄂丹江口执字第00400-1号裁定,依法划拨该公司银行存款13007.4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