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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4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艳强与被告刘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强,刘振华,刘志华,刘连社,榆林市平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415-1号原告黄艳强。被告刘振华。被告刘志华。被告刘连社。被告榆林市平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艳强与被告刘振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艳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志华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KG4**的揽驰陆地巡洋舰牌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孙宏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志华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KG4**的揽驰陆地巡洋舰牌车辆的户籍,该车扣押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 蔚审 判 员  张 锐人民陪审员  张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鱼晓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