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蒋丕尹与李仲祥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丕尹,李仲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蒋丕尹,居民。被执行人李仲祥,居民。申请执行人蒋丕尹与被执行人李仲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蒋丕尹申请,本案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仲祥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多次组织调解,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申请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故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滩民初字第00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顾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