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魏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魏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7号原告韩某甲。法定代理人韩某乙。被告魏某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70,诉讼保全费691元,共计10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韩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