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文智、张娟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文智,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川,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国平,男,商水县邓城镇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张文智,男,198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商水县邓城镇张堂村9组。被执行人张娟,女,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文智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商行执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立案执行商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文智、张娟行政征收一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张文智、张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张文智、张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文智、张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文智、张娟的存款413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艳平审判员 李方宏审判员 吕亚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大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