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万骞与黄荣华、任斌、吴海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骞,黄荣华,任斌,吴海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669号原告万骞。委托代理人孙菽蔓、聂从刚,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荣华。被告任斌。被告吴海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骞与被告黄荣华、任斌、吴海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荣华、任斌、吴海玲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万骞名下的镇江市沃得花园某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黄荣华、任斌、吴海玲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用于担保的万骞名下的镇江市沃得花园某房屋(产权证号:镇房权证丁字第XXXXXX**)。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兰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耿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