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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与李丹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审并案被告),原审并案原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并案被告):李丹,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并案原告):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桥、杨功涵,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退还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卉代理审判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刘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