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与李丹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审并案被告),原审并案原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并案被告):李丹,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并案原告):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张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桥、杨功涵,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退还沈阳朋跃客运有限公司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卉代理审判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刘风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石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