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刑初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令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辰刑初字第011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令坤,农民。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令坤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欣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令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令坤伙同他人先后在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老市场口的大江渔具店、天津市河北区爱贤里居委会、天津市北辰区富宜里居委会盗窃鱼竿、鱼钩、笔记本电脑、电视机等物(价值共计78534元)及现金1000元。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令坤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被告人张令坤辩称其实施第一起犯罪时没有同伙,没有驾驶机动车,且盗窃物品件数及鉴定价值均过高。经审理查明,(1)2014年6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令坤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大张庄村的大江渔具店,乘无人之机,剪锁后进入店内将鱼竿、鱼钩等物品(鉴定价值74134元)盗走。(2)2014年10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令坤伙同他人钻窗进入天津市河北区爱贤里居委会,窃取联想牌、戴尔牌台式电脑各1台。(3)2014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令坤伙同他人钻窗进入天津市北辰区富宜里居委会,窃取联想台式电脑3台及长虹牌电视机1台(鉴定价值4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案件来源以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1月14日,被告人张令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吴二×提供的大江渔具店被盗物品情况统计、收据、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鱼竿、鱼钩等物品的数量及型号,鉴定价值共计74134元。3、富宜里社区固定资产登记表复印件、普东街办事处联想电脑发票、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出具的证明、铁东路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北辰区富宜里居委会被盗物品来源及价值,联想T4900V台式电脑2台,价值共计1600元,长虹牌PT50718X等离子电视机价值2800元,联想台式电脑1台因规格不详,无法估价。4、《对于台式电脑的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爱贤里居委会被盗案因提供的评估物规格型号不详,不予受理。5、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鉴定书证实:大江渔具店内提取的碎玻璃上血斑DNA分型,与张令坤在D8S1179等20个STR基因座的DNA分型一致,即碎玻璃上血斑为张令坤的血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富宜里居委会二楼会议室窗户及一楼大厅接待前台上血斑DNA分型一致,且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检索比对,与张令坤在D8S1179等20个STR基因座的DNA分型一致,即上述血斑为张令坤的血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爱贤里居委会窗框及窗纱上血斑DNA分型一致,且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检索比对,与张令坤在D8S1179等20个STR基因座的DNA分型一致,即上述血斑为张令坤的血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在大江渔具店门碎玻璃上提取血迹1份;在富宜里居委会接待前台提取擦蹭血迹1份,在二楼窗框提取擦蹭血迹1份,在二楼门口提取足迹1枚;在爱贤里居委会窗框、窗纱提取血斑各1份。7、大江渔具店提供的视听资料证实:案发当天,被告人张令坤伙同他人将所盗窃物品装于机动车内。8、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令坤199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5月27日刑满释放。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张令坤及证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张令坤犯罪时已成年。10、证人吴一×证言证实:2014年6月19日凌晨5点左右,其发现租给吴二×的门脸房开着,屋内东西乱七八糟,房屋的锁被撬开在地上,大门的玻璃也碎了一地。11、证人刘××证言证实:其在富宜里居委会工作,2014年10月4日,其发现一楼大厅的三台联想牌电脑和小会议室的长虹牌电视机不见了,于是其就报警了。12、证人程××证言证实:2014年4日早晨8点,其到爱贤里居委会值班,发现窗户护栏被绞断,窗户玻璃被砸碎,屋内联想牌、戴尔牌电脑各一台被盗,价值共计4000多元。13、证人韩××证言证实:其在富宜里居委会工作,2014年10月4日富宜里居委会被盗了三台台式电脑和一台电视,小偷撬一楼大厅没撬开,是从二楼窗户进出的。其能提供两台电脑的发票,电视是长虹牌60寸的等离子电视。14、被害人吴二×陈述证实:2014年6月19日凌晨5点20分,房东打电话说我的门店被盗,通过观察监控录像,发现是两个人开着银色的面包车偷的,屋内乱七八糟,门脸房的锁头被人撬,大门玻璃被砸碎了,门口还留下一根钓鱼竿。被盗物品包括鱼竿、鱼钩、鱼漂、鱼线、支架、红虫夹、抄杆、轮等,共计105000元,还有1000余元现金。15、被告人张令坤供述及辩解:2014年6月份,夜里两、三点钟,我骑二轮摩托车到北辰区大张庄村溜达,看见一个门脸开着,我就下车进到门脸里,手不知怎么被屋子里东西给划了,屋里有个袋子,我把袋子就拿走了。回到宜兴埠我打开袋子,里面装着44个鱼竿,我在红星桥附近把这些鱼竿卖给一个钓鱼的老头,钱平时生活花了。2014年10月4日凌晨大约1点多钟,有个东北叫“大个”的人叫我和他出去偷东西。我骑摩托车带着他一起到了红星桥附近一个小区,在路上我们摔倒了,我的手被划破流血了。我们到小区内一排平房,“大个”撬开平房窗户外的铁栅栏,从窗户钻进屋里,并向屋外递给我两个台式电脑。随后,我们骑摩托车又去的北辰区三千路旁边的一个小区,我们从楼房后面的电器盒子爬上二楼外边,“大个”用石头把二楼窗户玻璃砸碎,我们钻窗户进到二楼楼房里,随后又到了一楼大厅,我们在一楼大厅里偷了三个台式电脑,在一间小会议室里偷了一台电视机。五个电脑和一台电视机都是“大个”卖的,最后他给我2000元,钱平时生活都花掉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令坤伙同他人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变更。被告人张令坤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庭审中对第二、三起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称实施第一起盗窃时没有同伙、没有驾驶机动车、盗窃物品及鉴定价值过高,经查,被害人吴二×陈述及大江渔具店被盗物品情况统计明细、收据等证实了被盗物品种类、数量,案发现场视频资料明确反映了案发时被告人张令坤伙同他人将被盗物品装于机动车内,再无他人进入大江渔具店,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鉴定书佐证案发当天张令坤在案发现场,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张令坤伙同他人盗窃大江渔具店的事实,故被告人张令坤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令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缴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张令坤退赔赃款74134元,发还被害人吴二X;退赔赃款4400元,发还被害单位天津市北辰区富宜里居委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亚伟代理审判员 张菲菲人民陪审员 李兰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