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赵阳、吕艳玲与李小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阳,吕艳玲,李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518号申请人赵阳。申请人吕艳玲,系赵阳之母亲。被执行人李小保。赵阳、吕艳玲申请执行李小保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赵阳、吕艳玲依据生效的(2013)辉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小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赵阳、吕艳玲赔偿款2400元(双方赔款数额相抵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小保给付申请人现金24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辉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