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黄如滨诉林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如滨,林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黄如滨,男,196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申请人林金荣,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住长汀县。申请人黄如滨因与被申请人林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金荣所有的小轿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申请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0元,并提供登记所有权人为黄如滨的座落于长汀县店房作为该申请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如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林金荣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申请人黄如滨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洪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