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慧友与被执行人张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慧友,张庚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苏慧友,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庚宇,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慧友与被执行人张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商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晓峰审 判 员 初晓宏助理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