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颜霞峰与陈彦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霞峰,陈彦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颜霞峰,住址地:湖南省邵东县。被告陈彦合,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颜霞峰诉被告陈彦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颜霞峰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颜霞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丽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秋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