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某某银行存款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