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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被执行人何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某某银行存款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纪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