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陈彬与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陈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陈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3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鸬鹚湾西施殿风景区。法定代表人:姬丽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敏芳,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彬。再审申请人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绍民终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诸暨同方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裕琨代理审判员 谭飞华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乔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