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0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继鹏与被告李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继鹏,李金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3172号原告:继鹏,男,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李金福。原告继鹏与被告李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丽、王庆国组成合议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信息,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继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经预交57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继鹏。审 判 员 傅 靖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王庆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闵 璐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