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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苏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苏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刁某某。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刁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苏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特裁定如下:将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南沙柳路xx号x门房屋一处司法转移至郑某某所有。执行长 代 威执行员 周 婷执行员 钟安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朱金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