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中民一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鲁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玉中民一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鲁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方丽芬,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上诉人鲁某某不服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于2012年到玉溪市红塔区租房居住,2013年2月14日上诉人独自一人带孩子到昆明市盘龙区居住至今,生活极其艰辛,系弱势一方。现夫妻双方都已离开原住所地超过一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吵闹,现上诉人独自带着孩子到昆明生活至今,被上诉人偶尔在玉溪是给其姐姐帮忙,上诉人主张照顾弱势一方的陈述于法无据,且未提交被上诉人离开原住所地超过一年的证据。双方因离婚问题,被上诉人分别在2013年7月和2014年7月两次到华宁县人民法院起诉,从有利执行、节约诉讼成本考虑本案应由华宁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户籍所在地为玉溪市华宁县,鲁某某户籍所在地为临沧市凤庆县,双方于2011年10月24日在华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到玉溪市红塔区居住生活。2013年2月14日鲁某某独自带孩子到昆明市盘龙区居住生活至今,王某某现暂住地址为红塔区高仓街道,双方当事人离开原住所地已经超过一年。鲁某某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一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万江代理审判员 周子钰代理审判员 师芹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普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