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商初字第3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顾益彬与裴树业、徐坤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益彬,裴树业,徐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商初字第394-2号原告顾益彬,男,生于1965年2月21日,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裴树业,男,生于1981年11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告徐坤,男,生于1982年3月5日,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益彬与被告裴树业、徐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益彬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裴树业、徐坤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原告顾益彬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顾益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裴树业、徐坤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娜人民陪审员  卢宪华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兴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