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双进、张爱瑞等与王保义、王保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义。委托代理人章熙,保定市南市区裕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双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爱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云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学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梦晗。法定代理人李学东,系李梦晗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梦洋。法定代理人李学东,系李梦洋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顺超。以上八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增良。以上八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保亮。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大街85号。法定代表人王冠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伟伟,该公司职工。上诉人王保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保义及其委托代理人章熙,被上诉人李学东及被上诉人李双进、张爱瑞、支云兰、李学东、李梦晗、李梦洋、张顺昌、张顺超的委托代理人李增良、田静,原审被告王保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伟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3)唐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刘克伟审判员王新生审判员宋庆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董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