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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秦某某被告:钱某某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钱某某暂时下落不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