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38号原告:秦某某被告:钱某某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钱某某暂时下落不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对被告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