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一终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国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刘炳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刘国民,刘炳祥,王庆旺,兴隆县臻钰货运车队,张铁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3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泉兴路30号。负责人:张士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亮,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国民。委托代理人:姜勇,河北姜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炳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庆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隆县臻钰货运车队,住所地:承德市兴隆县青松镇快活林村。法定代表人:鲁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山,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闯。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国民、刘炳祥、王庆旺、兴隆县臻钰货运车队、张铁闯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霸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4)霸民初字第19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薛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