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5号原告:董某,女,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码:37142619841206XXXX。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码:3714261983051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谦人民陪审员  娄吉智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贺兴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