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45号原告:董某,女,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码:37142619841206XXXX。被告:刘某某,男,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平原县人,身份证号码:37142619830515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立谦人民陪审员 娄吉智人民陪审员 张 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贺兴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