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4日投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宗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初至2015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白牛路某某号的暗房,并在其中放置彩金宏辉(8人位)、大丰收(9人位)赌博机供人赌博。2015年1月4日晚,被告人彭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曾某、陈某的证言,相关租赁合同,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视频资料,相关赌博机检验报告书、赌博机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赌博机、赌资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金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