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沈圣贤、张伟能与张伟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圣贤,张伟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974号原告:沈圣贤。委托代理人:武文鹏,绍兴市福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山阴路109号轻纺科技中心五楼。负责人:杨潮辉,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铁锋,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圣贤诉被告张伟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圣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8元,减半收取1559元,由原告沈圣贤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文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