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伟与穆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穆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县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刘伟。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建华,邯郸市东柳东街89号创鑫五期阳光领地1-B-19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伟与被告穆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5年4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审 判 长 张大为人民陪审员 崔永梅人民陪审员 马志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琦 更多数据: